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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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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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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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决定了破产的案件的实质进展。我国的破产申请审查采取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且采取非公开审查方式,法院无法在短期限内客观公平地完成破产受理工作。破产受理要从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向单一形式审查标准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破产担保制度的构建也是破产受理程序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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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破产受理 实质审查 破产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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