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企业内部责任会计主体假设
引用本文:姜全州.试论企业内部责任会计主体假设[J].财会研究(甘肃),2001(5):23-25.
作者姓名:姜全州
摘    要:关于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能否视为会计主体的问题,会计学界尚未有专门讨论,但有的论著持否定意见。如陈元燮在其《会计学的体系》一书中认为:“例如车间就不是会计主体,只能算做是会计主体的一个内部单位。”王文彬等同志认为“在车间,班组或各个责任单位只不过是特定会计主体的分支。”其理由:“由于车间,班组或各个责任单位又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对外关系上不能完全承担经济责任和义务,也不能独立地核算收入,计算税利和自负盈亏。“究竟应如何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在企业责任会计制度下,只要具有独立资金,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预算、报表的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可作为责任会计主体。

关 键 词:企业  责任会计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假设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