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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类型体系的优化:欧盟经验与中国方案
引用本文:武长海,韦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类型体系的优化:欧盟经验与中国方案[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3):138-152.
作者姓名:武长海  韦洁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国际大宗商品现货与期货定价与监管比较研究”(20JHQ009);
摘    要: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绿色金融的关键点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中主要以强制程度、披露内容为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划分。但仅凭此二元划分,微观上,不足以有效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洗绿”行为;宏观上,难以促使金融市场上环境风险的有效暴露。参考域外,欧盟出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分类的系列立法,恰能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贡献有益经验。因此,我国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二元划分之外,借鉴欧盟经验,再建构一种符合国情的“三阶式”类型范式:第一阶是对环境目标进行具象化分类;第二阶是对“绿色金融产品”与“非绿色金融产品”这二分法进行优化,增加“具有绿色特征的金融产品”这一类别;第三阶是针对第二阶的三类金融产品设置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在各类金融产品之间形成披露规则的“差序格局”。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环境信息披露  绿色金融  “洗绿”行为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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