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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消费税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
作者姓名:顾德瑞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消费税法理构造与制度设计问题研究”(19FFXB02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法治保障研究——以中国共产党历届全会中的民族经济法治思想整理为中心”(CSY21009);
摘    要:对娱乐业课征消费税,体现了“寓调于征”的意涵,既有充分的理据,也是迫切的现实需要。然而,何种娱乐应当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成为了问题的关键,既需要深度挖掘娱乐业的本质和特性,也要考虑消费税法对娱乐业的特别调节。具体来说,消费税法要以本国或地区合法娱乐活动为选择的前提,尊重娱乐欢愉性和可消费性等内在特征以及娱乐的分类等,重点凸显娱乐的营利性。在此基础上,以健康减损和自我炫耀为归责基准,结合具体的时空环境,选取需要重点调节的娱乐项目——沉迷性娱乐和奢侈娱乐,成瘾性是沉迷性娱乐的核心特征,炫耀性是奢侈娱乐的主要特征,区别于非沉迷性娱乐和大众娱乐,引导人们健康、合理消费。更为重要的是,在健康、合理消费的导向下,健康、大众娱乐业得以迅速发展,优化了娱乐业的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娱乐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 键 词:消费税  娱乐业  特别调节税  沉迷性娱乐  奢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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