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作为金钱质押有效成立的法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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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赛波.保证金作为金钱质押有效成立的法律要件[J].中国外汇,2013(18):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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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赛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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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贸仲金融委;国际商会(ICC)银委会见索即付保函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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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表明,即使已经进入银行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银行仍会失去质押优先权。这一点值得国内所有商业银行注意。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包括国内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及至出具承兑汇票的时候,均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收取不同百分比的保证金。国内许多银行的做法是将该客户在不同时间进行的不同种类的交易项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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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证保证金 动产质押 备用信用证 金钱 特定化 担保法 优先权 商业银行 银行保函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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