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针对广告公司的乱收费: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法定缴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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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富强 金培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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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2]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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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告业内人士认为,一直以来对广告公司征收文化事业建设的做法应当改进,因为国务院明文规定征收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5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显然,绝大多数以代理为主要业务的广告公司不应在征收范围之内。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加快发展广告业的政策。这个问题是长期以来中国广告行业不能得到有效产业政策支持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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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公司 乱收费 广告经营单位 征收范围 缴费 政策支持 广播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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