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制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
| |
引用本文: | 张芳.论认缴制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1(1). |
| |
作者姓名: | 张芳 |
| |
作者单位: |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
| |
摘 要: | 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和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认为未届期出资不应被归于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进行处理,那么未届期出资转让出资责任就不能"一刀切"地用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让转让股东承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
关 键 词: | 认缴制 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