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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救济与民事诉讼救济能否并用——评“SEC”、“铃木”商标权属之争
作者姓名:祝建军  汪洪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1]1999年1月,日本国SEC电梯株式会社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SEC”、“铃木”商标,标示的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电梯等商品。2000年6、7月份,经中国商标局核准,SEC电梯株式会社取得了“SEC”“、铃木”商标专用权。2003年11月,SEC电梯株式会社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中“转让人章戳(签字)”一栏上盖有刻着“SEC电梯株式会社”名称的方形章,受让人为酒井建国(日本人)的

关 键 词:商标权属  SEC  诉讼救济  民事  行政  国家工商总局  株式会社  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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