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制度分析:一个研究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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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敏才 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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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厦门大学会计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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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计师选择与审计质量”(70772080);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重大项目“法律风险.政治关系与审计师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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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股发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行政监管力度较弱,法律风险水平较低,而核准制并不是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不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而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约束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提高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完善发行上市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退市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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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审方式 行政监管 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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