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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摘 要: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过往可被视为鼓励类项目,可免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由于产业政策的改变,自2008年1月1日起,这一优惠已停止执行。在2002年10月1日以前,这类企业可免税进口设备。为堵塞漏洞,防止企业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为名,免税进口设备,但日后生产内销产品,自2002年10月1日起,财税[2002]146号文规定此类设备进口须全额征税,
关 键 词:
免税进口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
产品
海关总署
政策问题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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