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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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字[1996]21号文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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