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接受票货来源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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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国秀.不能接受票货来源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J].农村财务会计,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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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国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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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通商国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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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 ,某一镇办企业从A省购一批生铁 ,取得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由B省某单位开具 ,抵扣税额1 3万元 ,被当地税务机关查获 ,补税1 3万元 ,同时处以税额一倍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款项的单位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一致 ,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因此 ,虽有实际购销业务 ,但供货方与开票方不符 ,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接受 ,仍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为此 ,厂长、经理要带头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税收法规 ,经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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