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式国债可办理质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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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时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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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新野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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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 ,促进国债市场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1999年7月9日联合颁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对城乡居民个人用凭证式国债申办质押贷款作了具体的规定。1 对贷款质押物与额度的规定 :贷款质押物仅限于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 ,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 ,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并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 ,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 ,不得作为质押品 ;办理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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