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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当止
引用本文:呼文峰.公款私存当止[J].财税与会计,2003(10):56-56.
作者姓名:呼文峰
摘    要:《储蓄管理条例》及财政部(88)财预字52号文件明确规定:“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储蓄存款,……任何储蓄机构不得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然而,受部分拉储人员的影响及个人利益的驱动,公款私存现象在部分单位还相当普遍。

关 键 词:企业  公款私存  银行  国家资金  开户  财政部  储蓄存款  机关  储蓄机构  《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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