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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释疑
摘    要: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总所)应当具有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该数量是否可以包括已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  监督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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