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冷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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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贤文.关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冷思考[J].中华商标,2016(4):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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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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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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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题的提出在金阿欢诉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非诚勿扰"既是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江苏电视台使用的"非诚勿扰"构成商标性使用,但由于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提供的服务类别不同,没有造成公众混淆,从而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在肯定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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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江苏电视台 商标保护 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总台 江苏台 侵权纠纷案 直接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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