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探析 |
| |
引用本文: | 郭群.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探析[J].工商行政管理,2002(Z1). |
| |
作者姓名: | 郭群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工商局 |
| |
摘 要: | 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工商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一、工商机关必须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工商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只能移送给法定的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部门管辖权进行了调整,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