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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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大理市境内以各种方式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和社会事业,根据省、州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大理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投诉。涉及行政违法的向市监察部门投诉。这些部门接到投诉后,依法按相应程序及渠道督促有关部门对投诉人作出处理答复。第三条市级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外来投资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各种收费标准,公开承诺办事时限。外来投资企业在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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