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兴趣混淆在电子商务商标案件中的适用——以关键词广告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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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桦,余静.初始兴趣混淆在电子商务商标案件中的适用——以关键词广告为中心[J].中华商标,2012(10):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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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桦 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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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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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商标案件的适用源于美国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Inc.v.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1]这是一起元标记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将moviebuff.com或者moviebuff作为元标记,使得搜索moviebuff的用户转移到自己的网站,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凝聚在商标上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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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权人 关键词 广告链 混淆 兴趣 电子商务 法院 消费者 原被告 初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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