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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兴趣混淆在电子商务商标案件中的适用——以关键词广告为中心
引用本文:秦桦,余静.初始兴趣混淆在电子商务商标案件中的适用——以关键词广告为中心[J].中华商标,2012(10):70-73.
作者姓名:秦桦  余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商标案件的适用源于美国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Inc.v.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1]这是一起元标记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将moviebuff.com或者moviebuff作为元标记,使得搜索moviebuff的用户转移到自己的网站,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凝聚在商标上的商誉。

关 键 词:商标权人  关键词  广告链  混淆  兴趣  电子商务  法院  消费者  原被告  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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