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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争法中应该建立法定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
李宴.我国竞争法中应该建立法定赔偿制度[J].中国市场,2006(40).
作者姓名:
李宴
作者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
摘 要:
提出问题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损失、救济损害。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竞争法上不仅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而且通过有效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设计,鼓励广大私人主体参与竞争法的实施,可以弥补竞争法公共实施的不足,降低竞争法的实施成本,从而达到更好地维护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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