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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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