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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进口有新规定
作者姓名:孙永力
摘    要: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通知要求自2000年2月1日起,禁止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像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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