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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情事变更原则”的设立和适用
引用本文:王金大.浅议“情事变更原则”的设立和适用[J].江南论坛,1998(8).
作者姓名:王金大
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法上是一种废约理由,指条约缔结时的情势发生根本变化,原条约已不符合现在情势的要求,因之应同意作废,另订新约。同时,“情事变更”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公约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而在国内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大都将此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中,对此也曾有体现。但1993年9月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却删去了这方面的规定。这给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合同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真空。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市场与国际接轨,而且要求我们的市场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民法典》和统一的《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以立法形式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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