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漏缴工会经费问题应引起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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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华永.私营企业漏缴工会经费问题应引起重视[J].中国工会财会,2007(1):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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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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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总工会经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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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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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工会组织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 监管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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