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于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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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宁.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于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J].时代经贸,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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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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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文登市公证处,山东文登,26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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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关于设立中公司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入,实践立法过于粗糙.设立中公司可认定为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从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时起,至公司登记完毕取得营业执照(或设立失败后进行设立清算时)时止的一种具有过渡性的非法人团体组织.其具有目的性、过渡性、非法人团体性等法律特征.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发现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宜认定为一种非法我团体组织,其法律责任基于发起人直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发起人为了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或者成立后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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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立中公司 法律属性 法律地位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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