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产生的税会差异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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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鑫.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产生的税会差异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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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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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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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确认收入与费用时存在几种例外情形,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存在.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例1]2016年1月1日,M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出资金1亿元,年利率为10%(不含增值税),借款期限3年,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到期一次支付租金;与丙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约定丙公司可以在未来10年内使用丙公司的品牌,年使用费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收取,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与丁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约定丁公司可以在未来10年内使用丁公司的商标,年商标使用费50万元,分别在第6年和第10年的1月1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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