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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论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思想
作者姓名:沈红云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验上有效实施的“秩序”。他把法律分为形式合理性法律、实质合理性法律、形式不合理性法律和实质不合理性法律,并认为只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才能给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同时,他还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形式合理性的,而非西方世界国家的法律都是实质不理性的。韦伯的法律思想是一种理想类型,脱离了社会背景,忽视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彰显的只是西方社会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关 键 词:法律  社会  形式合理性  实质非理性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2-00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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