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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会计制度中的分部报告
引用本文:钟淳.评新会计制度中的分部报告[J].新智慧,2001(18).
作者姓名:钟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在充分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分部报告的编制原则与方法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本文拟通过新制度与原准则制度以及国际相关惯例的比较,来阐述新制度中分部报告所具有的拓新性及尚存有的一些缺陷。一、新制度中分部报告的拓新性(一)拓宽了分部的划分标准,并将主要报告与次要报告的概念引入准则1.我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7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二号”)对分部信息的划分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虽然界定了地区分部的定义,却将其表述为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规定明显太过狭隘和不合理。而对主要报告和次要报告两个概念,上述两项规定中都没有涉及。2.分部的划分,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是产业(产品和服务)和地区分布标准。1997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文件以下简称为“IAS14”)对产业分布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者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产业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地区分部的定义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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