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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3号文件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再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下岗失业人员  优惠证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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