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程序参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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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元满 肖一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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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410006(谭元满),人民武警报 北京100081(肖一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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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赋予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程序参与权,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现实意义,但为立法所忽视。我国内部行政程序具有封闭性的特征,有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首先应打破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封闭性,赋予相对人以下内部行政程序的参与权:启动程序权、发表意见权、知情权、进一步诉愿权等。另一方面是相对人应参与对公务员的评价与激励,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职务的任用和晋升,可以将现在常用的干部任用的“公示”制度发展为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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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对人 内部程序 参与权 行政责任 评价 |
收稿时间: | 200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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