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新进展 |
| |
引用本文: | 宋廷锋.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新进展[J].新智慧,2001(16). |
| |
作者姓名: | 宋廷锋 |
| |
摘 要: | 2000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取代了199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第125号准则。新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上有诸多变化。本文仅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作以下介绍。一、合格特殊目的主体的资产及负债不必合并计入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根据FAS140的规定,合格的特殊目的主体(QSPE)的资产和负债不必合并计入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是在转让人保留100%股权或不保留股权的情况下,也不予以合并。如果发行人为不合格特殊目的主体,那么只有在第三方投资者进行实质性(超过3%的资产)、控制性(超过50%的所有权)、承担第一损失风险并且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才能不予以合并处理。除此之外,转让人或其他发起人都需要进行合并处理。二、增加了对合格特殊目的主体资格要求的条件新准则对QSPE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持有的资产及衍生物、出售资产及出售的时间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FAS140的规定,QSPE应为符合下述所有三个条件的信托或其他合法的载体:1.与转让人必须表现出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转让人、其附属单位或其代理不能单方面解散QSP...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