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动追回售出的伪劣商品后,为何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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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军华 姜亚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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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工商局,江苏省东台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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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6月份,个体户王某从小商品市场以单价2.60元的价格购进1296块伪劣“夏士莲”香皂,以单价3.60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某厂工会作为职工劳保用品。由于香皂质量低劣,职工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工商局随即派员查处。主某得知情况后,将4665.60元货款全部退还给该厂工会,收回伪劣香皂并自行销毁。工商局查清事实后,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主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此,王某不能理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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