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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同意注销抵押权证明——兼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修改建议及理由
作者姓名:
刘守君
作者单位:
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摘 要:
《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关 键 词:
房屋抵押权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
房屋转让
抵押人
转让合同
抵押期间
所有权转移
书面文件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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