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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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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