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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摘 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部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对1999年度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 键 词: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
职工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
专项
缴纳
单位
300
社会保险事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管理中心
职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事业
1999年度
县人民政府
基金结算
农村社会
处理意见
问题提出
市政府
精神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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