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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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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