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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公告代启事
引用本文:邱相国.莫用公告代启事[J].秘书,2007(1):31.
作者姓名:邱相国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政府办公厅
摘    要:公告和启事是应用文中两个大相径庭的文种,两者的使用主体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但在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桃代李,以公告代启事。如,以“××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所”“、××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发电厂多种经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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