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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仓至仓条款下的隐性陷阱
引用本文:高杰.警惕仓至仓条款下的隐性陷阱[J].进出口经理人,2014(3):84-85.
作者姓名:高杰
摘    要: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关 键 词:仓至仓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隐性陷阱  进出口公司  买卖合同  投保手续  被保险人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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