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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启用
摘    要: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关 键 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启用  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令  环境保护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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