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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初探
引用本文:邓绍瑛,熊永明.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初探[J].企业经济,2006(6):181-183.
作者姓名:邓绍瑛  熊永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47
摘    要: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证据机能。本罪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形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在于是否改变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本质内容。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关 键 词:伪造  证据机能说  以行使为目的
文章编号:1006-5024(2006)06-0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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