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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监督模式的选择
引用本文:杨培景.论我国公司监督模式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5(9):22-24.
作者姓名:杨培景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摘    要:公司监督模式中,主要有大陆法系的监事会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监事会制度的公司监督模式,但又不同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并适当吸收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混乱的现状,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关 键 词:公司  监督模式  监事会  独立董事
文章编号:1006-169X(2005)09-0022-24
修稿时间:2005年8月1日

The Choice of Company Supervision Model in China
Yang Pei jing.The Choice of Company Supervision Model in China[J].Finance and Economy,2005(9):22-24.
Authors:Yang Pei j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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