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从总体上不增加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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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泽军.税制改革从总体上不增加税负[J].财经界,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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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泽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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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1月1日,是我国新税制全面实施的第一天。自此,我国税制改革揭开了新的一页。税制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这次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不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应引起物价上涨。(一)从流转税负测算情况看,这次增值税税率之所以定为17%和13%,就是为了保持原税负水平。由于增值税税率档次已比过去的增值税、产品税税率大大简并,所以,难免会使某些行业、产品的税负有升有降,使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增有减。财政部的税收普查资料表明,工业企业流转税收的平均负担率,改革后与改革前基本持平。据对全国282种工业品的初步测算结果,有73种增加税负,占全部品种的26%,209种降低税负,占全部品种的74%。这说明,对多数行业和企业而言,不会因为这次税制改革增加负担。某些环节增加的税负可以通过相互调节加以缓解,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的税负一增一减即可通过推进产销、批零的一体化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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