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