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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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庆峰,伍佳佳.论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J].老区建设,2009(18):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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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庆峰 伍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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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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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国人对其赋予太高期望。在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企业已采取措施调整劳资关系,以适应新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新法虽然也对企业用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其社会效果并不明显,且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文章以江西省吉安市为考察对象,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吉安市企业用工的影响,继而探讨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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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影响 落后地区 实施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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