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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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薄怀涛,白云生,周兆明.我国应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2011(10):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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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薄怀涛 白云生 周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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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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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法律目的目前,大规模核事故产生跨越国境的损害时,赔偿数额一般都无法得到充分保证,也没有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这种现状,需要一种专门的国际法律体系来明确相关法律原则。1997年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41届大会上获得通过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就是这种专门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这种专门国际法律体系还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核责任公约体系和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核责任公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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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法律体系 责任公约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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