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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引用本文:薄怀涛,白云生,周兆明.我国应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2011(10):32-33.
作者姓名:薄怀涛  白云生  周兆明
作者单位: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摘    要:《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法律目的目前,大规模核事故产生跨越国境的损害时,赔偿数额一般都无法得到充分保证,也没有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这种现状,需要一种专门的国际法律体系来明确相关法律原则。1997年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41届大会上获得通过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就是这种专门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这种专门国际法律体系还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核责任公约体系和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核责任公约体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法律体系  责任公约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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