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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核算
引用本文:阮鹏飞.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07(7).
作者姓名:阮鹏飞
作者单位: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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