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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算要有鉴证
作者姓名:吴嘉年  郑炳麟  王惠民  刘鼎甫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摘    要:我们对改进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意见: 1.坚持按经济合同办理结算。合同必须有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等机构作鉴证,未经鉴证的合同不得办理托收。 2.严格审查使用范围。国营基建专用设备款项结算,不能用托收承付办法,因为这部分资金属于财政性质,资金不落实,往往发生拖欠,挤占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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