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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基数?
摘 要:
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我单位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我单位将其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根据呢?假如确认为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吗?(北
关 键 词:
预售合同
广告宣传
业务招待费
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
收入
计算基数
费用
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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