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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后的内部审计
作者姓名:龚应祥  杜亨达  龙爱国
作者单位:黄冈地区审计局,黄冈地区审计局,黄冈地区审计局
摘    要:《审计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一规定,一方面为我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内部审计事业开辟了广阔思路。笔者结合对《审计法》的学习和理解,参照国际内部审计惯例和我国当前内部审计的实际,对《审计法》颁布实施后的内部审计工作,谈谈管见。一、加快内部审计的立法工作。《审计法》的颁布实施,必然带来内部审计工作思想上的变化,这些思路如不尽早加以规范加以明确,势必造成工作上的观望徘徊,延误发展内部审计的大好时机。因此,《审计法》生效后,内部审计应立即出台与《审计法》的配套《条例》、《审计标准》等,细化法律条文,缩短新老制度交替的中间过程,使内部审计工作迅速转轨适应《审计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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