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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经济信息
作者姓名:何可
摘    要:1、开发区企业被认定之日起,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予适当减免税照顾.3、开发区可设立保税工厂,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4、开发区产品可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税.5、开发区企业用于新技术的一切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6、开发区企业所缴各种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7、开发区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各项手续.8、开发区企业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规模.国家将筹措一定额度的基建贷款和基建规模用于开发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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